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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量: 次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高校后勤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Association for University Management(缩写SXAUM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山西省从事各级各类高校后勤服务、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山西省委省政府的精神要求;以服务为立会之本,努力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实施山西省高校后勤行业规范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矿院路太原理工大学虎峪校区后勤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行业诉求,为行业与会员服务;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政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山西省高校后勤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高校后勤行业调研和改革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行业相关政策、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规范行业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山西省高校系统后勤管理服务行业活动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体系,参与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省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山西省高校后勤行业等级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行业评估、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五)建立行业专家库,开展理论和实证研究。组织专家开展山西省高校后勤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搜集、整理山西省高校后勤行业最新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技术研究成果,促进行业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 
(六)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山西省高校后勤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设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促进信息沟通与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管理、业务和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会展服务,为会员开拓发展空间创造条件; 
(八)依法设立和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属于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合理、合法地开展工作。
(九)开展省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对外交往;
(十)组织专家对省内对高校后勤服务机构、社会企业等进行行业内的等级评定、树立推广优秀典型等工作。
(十一)代表学校、企业与政府进行工作沟通、协调。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单位会员分学校会员和企业会员两类: 
1、学校会员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高校所属后勤服务实体、管理部门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学校会员,但须以学校名义加入本协会。 
2、企业会员 
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校后勤服务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拥护本协会章程,由社团会员或学校会员推荐,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企业会员。 
(二)对高校后勤事业具有突出贡献,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后勤工作者,本人申请并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山西省高校后勤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照协会要求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及其他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远程电话、视频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为单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远程电话、视频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下属办事机构工作。
(五)提名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交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协会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决策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省内部分高校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作为专家组成。决策咨询委员会是本协会的顾问机构,为本协会的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与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协会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4日山西省高校后勤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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